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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员矫正档案不公开 录用矫正人员企业享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6-12-02 10:20:56 作者:法制日报 法制网

法制网北京12月1日讯 记者 张维 社区矫正人员回归社会难,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难题。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对此问题予以关注,明确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就业岗位和技能培训。录用符合条件社区矫正人员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社区矫正制度是完善刑罚执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关于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下统称社区矫正人员)实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的社区矫正活动,适用本法。

  除了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征求意见稿还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监护人、保证人,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等作为社区矫正的责任者,明确他们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以及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征求意见稿细化了社区矫正的程序性规则,特别是各部门衔接配合的内容。例如,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人员的居住地执行。明确了社区矫正人员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撤销缓刑条件、撤销假释条件、应予收监等情形时,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建议的程序。并规定了对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决定收监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其羁押,并移送监狱或者看守所。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在逃的,由公安机关追捕,社区矫正机构协助。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公开宣告解除社区矫正,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执行地公安机关。

  对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特别规定: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不对外公开;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监督管理应当与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分开进行;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年龄、心理特点和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发展的矫正措施。

  为了促使社区矫正人员尽快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征求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教育帮扶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教育帮扶工作。明确不同主体在教育帮扶工作中的主要功能,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依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公益活动,服务社区群众,修复社会关系,培养其社会责任感。

  征求意见稿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人员开展技能培训、就业指导。

文章来源袁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