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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命之光帮教协会监事会制度

发布时间:2016-02-20 09:18:14 作者:网络组录入

深圳市生命之光帮教协会

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监事)管理和运作,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深圳市生命之光帮教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一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监事在任期内,会员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条 监事候选人资料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向全体会员(代表)公开,以保证会员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四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监事可由会员大会选举中得票最高的监事直接担任,也可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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