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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建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实体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12-30 21:14:40 作者:法律

《关于创建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实体的意见》

粤维稳及综治委安置帮教办[2005]6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置帮教办:

    今年五月份,省维稳及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通知,对全省各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实体(点)的创建工作情况进行了一次摸查,从反馈的情况看,绝大多数市对贯彻落实今年初全省安置帮教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实体(点)的创建工作是重视的,在基层工作任务重的情况下,克服困难,勇于探索,把创建安置实体的工作作为今年工作重点来抓,有的已做出了一定成效,多数市制定出了工作方案,有的已联系到了挂靠企业并正在或准备签订安置帮教协议,为全面推行创建过渡性安置实体的工作打下了基础。但是,也发现个别市的同志在思想认识上还存在着误区,认为司法部门既无地又无钱,无法创办安置实体,这种认识需要理清。

为落实中央、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及全省安置帮教工作会议提出的各市年内完成一个安置实体的建设的工作任务,大力推进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实体的创建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为宗旨,以解决刑释解教三年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重点是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三无”人员)就业安置为目的,按照中央八部委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履行安置帮教机构的职能,积极稳妥地推进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实体的创建工作。

二、安置实体的标准

在司法行政机关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公安、妇联等安置帮教成员单位(简称安置帮教机构)的联系、协调、指导下,将安置实体挂靠到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和个体企业)、农村的种、养殖场、社会团体及公益性事业单位,为帮教期(3年)内的刑释解教人员(重点是 “三无”人员)作过渡性安置,安置帮教机构与安置实体签订了安置帮教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安置实体不设定人数,按照有利于安置就业的原则,只要符合上述标准、在双方协议有效期内的挂靠单位均认定为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实体。

三、工作要求

(一)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政策,各级安置帮教机构要从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安置实体的创建工作,并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后安置帮教工作的重点来抓。创建工作中,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协调安置帮教成员单位,积极与当地愿意为政府的安置帮教工作出力、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和农村的种、养殖场等单位联系,说明道理,争取其对安置帮教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对因考虑到会影响企业经营等原因而不愿意挂安置帮教牌子的,要尊重其意愿,可只签内部协议,不挂牌。

(二)创办过渡性安置实体主要依托现有的民营企业和个体企业,司法行政机关和安置帮教成员单位不投入资金、不参与经营管理、不对该安置实体承担法律责任,只负责安置帮教方面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如介绍有需要提供就业指引的刑释解教人员到该安置实体受聘;指导安置实体与被安置人员依照法律和有关政策签订劳动合同;掌握被安置人员在帮教期内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组织帮教人员对被安置人员开展法制和道德等教育,定期跟踪帮教。

(三)已建有安置实体的市,要指导有条件且有需要的县(市、区)创建安置实体,并注意总结和推广他们的经验。没有建立安置实体的市,要在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出创建安置实体的工作方案,做到成熟一个建立一个。

(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在创建安置实体的工作中主动与有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整合优势,通力合作。同时,要强化责任和管理,确保创建工作落到实处。省安置帮教办将不定期组织工作组对全省创建工作进行巡查和督导。

文章来源袁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