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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命之光帮教协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6-02-20 09:17:43 作者:网络组录入

深圳市生命之光帮教协会

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捐赠资助社会帮教事业,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社会帮教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协会是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社会帮教服务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帮教事业单位。

本制度所称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本协会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本协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四条本协会必须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必须由协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本协会内部的职能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事先报告协会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并纳入协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第五条本协会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社会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第六条本协会要及时公开受赠受助情况和受赠受助财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社会帮教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协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申领手续;不得接受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与要求的境外捐赠资助。

第二章 捐赠资助的接受

第九条本协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由协会理事会会同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对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方案予以审核,根据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提出是否接受捐赠资助意见,并报协会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十条本协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与捐赠资助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捐赠资助人应当依法履行协议,按照协议将捐赠资助财产交付本协会财务部门或物资管理部门,不得在账外核算,更不得设立小金库,逃避财务监督。

第十二条本协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向捐赠资助人出具加盖财务章的合法票据或证明。

第十三条本协会执行社会帮教事件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或者接受匿名捐赠资助的,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程序或者不签订捐赠资助书面协议。

第三章 捐赠资助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本协会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由协会财务部门根据捐赠资助财产性质分别核算:接受的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协会“其他收入-捐赠资助“核算;接受的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协会“专用基金-捐赠资助基金“,按捐赠项目分设明细核算。

第十五条本协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物资、设备等实物资产,必须办理入库手续,登记相关账目。领用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并办理出库手续。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要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本协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财产主要用于社会帮教技术人员培训、学术交流、科学研究、服务设施建设等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第十七条本协会必须尊重捐赠资助人意愿,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协议限定捐赠资助财产用途的,本协会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助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赠资助人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捐赠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及其它个人支出,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十九条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本协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财产,使用时要严格审批程序,重大支出项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本协会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一般不得用于转赠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确属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后可以进行处置,所取得的收入仍用于原捐赠资助项目或者本协会事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纳入单位经费结余管理,用于本协会事业发展。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书面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本协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资助人反馈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结果。对于捐赠资助人的查询,本协会秘书处应当如实答复。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应按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将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列为会务公开内容,定期公开,接受本协会会员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应建立和完善接受捐赠资助项目档案制度,对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方案、审核、执行、完成情况进行档案管理。会计年度结束后,对本年度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资金、物资情况统一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反映。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职能部门或者个人接受捐赠资助财产未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的,私设小金库或者隐匿不交据为己有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将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用于非公益营利性活动的、未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擅自改变捐赠资助财产用途的、允许捐赠资助人直接为个人的业务活动办理资金支付的,由社会帮教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文章来源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