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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实践

发布时间:2015-11-09 10:43:32 作者:网络组录入

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实践探讨

作者:周思明/王刚

单位:深圳市生命之光帮教协会

“少年强则中国强”,这是近代以来,希望国家真正富强的有识之士共同呼声。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之希望!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培养青少年成才,应当是国家施政的应有之义,任何时代都应当将之形成社会的共识。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体现在司法领域的实践,更是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基础。没有知法、懂法的新一代理性公民,依法治国终将成为“响亮的口号”。

一、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现状。

在我国,政府型少年服务组织不活跃,草根型少年服务组织匮乏。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应用专业的社工提供服务,但是并没有在全国形成统一的管理模式。我国目前的青少年组织多以“工青妇”为背景,虽然它们是群众型枢纽组织,为保护少年和服务少年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行政化色彩浓厚,封闭化倾向显著。这些组织的共同特点都是按照行政管理进行层层建制,除非他们大规模地开展活动,少年很少有机会与其直接接触;个案帮扶、小组帮扶等短平快的帮扶形式却很难看见,行政化管理的固化思维直接导致了这些组织不亲民、不活跃,越轨少年或者失管少年没有得到持续而特别的服务。另一方面,我国草根型的少年服务组织数量少,专门服务于边缘少年、失管少年和越轨少年的社会组织虽有存在,但因是民间资本在运作,或市场经济在运营,很难得到政府的政策与资金支持,“工青妇”组织更是爱莫能助。在这种状况下,越轨少年的社会支持贫乏,社会关怀缺失,问题家庭中的少年无法得到必要的援助,导致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加。少年司法社工机构弱小、行政化色彩浓厚,专业性和独立性相对不足。

二、我国现阶段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面临的问题。

在少年司法领域运用司法社会工作者的服务,是国际通用的模式。放眼其他西方国家,司法社会工作者在少年司法领域都扮演了重要角色。英国少年司法发展的过程中,社会工作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凸显,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即使是那些对缓刑部门具有强烈传统倾向的地方法官也不得不接受社会工作部门的主导地位”。美国在1899年诞生第一个少年法庭,开创了法学和司法社会工作在青少年领域合作的新时代,摒弃成年人司法中的惩罚,采用社会工作的个案治疗方法进行社会观护。在美国,司法社会工作者可以在法庭上以中立者的身份提供专家证言,司法工作者的专业意见可以影响法官的判决。在芬兰,社会福利委员是重要的儿童保护机构,可以直接授权司法社会工作者代表委员会行使裁决权,司法社会工作者享有除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之外自由裁量权,可以自由决定对少年保护措施的干预时间、方式。我国与西方国家最明显的差异在于社会不发达,社会组织力量薄弱,社会服务机构数量少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在我国的少年司法领域探索社会工作者的体制化身份,学习西方国家少年司法的经验,通过立法将社会工作纳入少年司法体系,不断发挥社会工作功能,培育其成为少年司法的另一个支点。这是少年司法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只有这样,才能提高青少年社会工作参与的积极性,实现司法与社会的有机衔接,彰显柔性司法和司法社会化的重要力量。

三、探索建立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制度建设。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加强和改进青少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有关方面,都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根据各自担负的职责和任务,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贯彻落实,勇于开拓创新,注重工作实效,切实把加强和改进青少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由于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市场化、信息化、城镇化加速发展,青少年人犯罪呈现成人化和低龄化趋势,同时性侵害、家庭暴力等侵犯未成年权益的案件也易发多发。目前,除青少年人自身原因外,教育的缺失、家庭的失和、社会的失管等原因导致一些青少年人走上歧途甚至违法犯罪道路,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很大的威胁。青少年人是国家未来的建设者,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关注青少年人的健康成长,预防青少年人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

青少年犯罪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先后出台,但是,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已经越来越被社会所关注。有效地防止青少年犯罪害及他人、自身、家庭和社会,如何教育、引导他们走上正确的道路,不至于犯罪而危害社会,帮助他们顺利地跨过青少年这一人生特殊而重要的“危险期”是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社会团体组织、社会公民,参与预防青少年犯罪与身心健康问题、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是一种社会责任。

笔者认为,在我国现阶段,政府既要在中央有统一管理,又要在地方加强司法行政管理力度,“工青妇”要在本系统内加大雇用司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力度,将社会工作纳入司法行政管理的范围,大力培育服务青少年的社会组织和司法社会工作者队伍,同时也给地方一定的自主权利和活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发展少年服务机构,完善罪错少年的社会观护体系。

1、少年社区矫正与社会观护体系的建设。少年社区矫正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不高,整体素质较低;社区矫正与司法审判机构的沟通和衔接不畅;缺乏社区矫正的监管制度、评估制度。同时,罪错少年的家庭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开发,家庭的预防和治疗作用没有得到体现。我国应该逐步建立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处罚的社会观护体系。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独立的少年司法体系,更没有完善的少年处罚制度,少年处罚与成年人的普通刑事司法处罚方式区别不明显。少年司法的特殊性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刑罚的非监禁性与轻刑化,用感化与教育的方式代替报复与惩罚,甚至有人提出对待少年应该永远不用刑罚,应改变有罪必罚的传统观念,将以刑罚为原则转变为以保护处分为主要原则,以刑罚为例外。因此重构少年刑罚体系至关重要。在刑罚的种类上,除了不适用死刑,应该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少年非罪大恶极、严重破坏社会治安与公秩良俗不适用无期徒刑。全面建立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司法制度是当前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应有之义和必要的法制建设基础。

2、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制度创新。创设新的处遇方式,加强专业司法社工的观护力度,提升少年刑罚的社会参与性。将社会参与和康复教育作为社会刑罚的重要内容,用多种社会化的帮教方式对少年实行感化教育,包括委托社会工作进行保护观察、赔偿损失、家庭监禁、半监禁等,这样可以减少交叉感染,给予少年健康的成长环境,减少他们进入少年监狱的可能性。加强少年刑罚的项目化建设,针对不同的少年主体开展多样的教育项目,如电脑技能学习项目、职业汽修项目等。在社会观护的主体上,以司法社会工作为主,以志愿者为辅,担任观护者,半开放式的寄宿制可以集中指导和观护,补充目前观护制度的不足。

3、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与公、检、法的衔接制度。少年社会工作者也可以为罪错少年的家庭治疗提供支持,定期或不定期配合少年法庭和少管所对罪错少年进行监管。目前我国开展对少年的社区矫正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少年社区矫正的立法不完善,缺乏专门针对罪错少年的项目和服务,没有考虑到少年的特殊心理需求;少年矫治的适用范围缺乏针对性(同成年人一样是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种刑罚适用,而没有考虑到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咨询与帮教。另外,发展少年刑诉调解,加强冲突解决方式的社会化途径。通过刑事司法调解中心分流少年刑事案件,提高被害人的满意度。同时要加强地区之间的机构合作机制,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协同合作体系,针对流动少年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我国应该通过社会工作专项立法或者少年司法立法的形式,加强对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管理,明确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地位,建立以少年司法社会工作者为代表的观护体系,帮助刑事司法系统的未成年人进行治疗和恢复。

四、加强心理疏导机制建设。

未成年人在心理、生理等方面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具有较强可塑性。我们应研究心理疏导规范运作程序、内容设置要求和如何科学运用以及遵循自愿和保密原则等问题,与有关心理咨询机构合作,开展心理疏导工作,利用心理学的专门技术,采取明确有效的措施,及时消除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带来的消极影响。

五、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和面临的困境。

政府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对青少年问题缺乏深度的探讨和认识,在法制宣传和学校教育方面缺乏全面和认真的贯彻落实,国家对青少年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使社会难以形成共识,继而在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青少年保护工作难以得到社会爱心人士的支持。而这恰恰是需要政府在政策和资源上合理配置和优化的事。笔者多年在司法行政部门从事青少年犯罪帮教工作,实践中对公、检、法、司4部门处理青少年犯罪问题深有体会。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青少年保护缺乏较为深入的认识,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往往过于粗糙,未能细致区别于成年犯罪的讯问过程,这对青少年心理创伤是难以估量的,对其日后的健康成长会带来挥之不去的阴影。在检察阶段,检察官在公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在监护人制度和保护青少年权益方面是存在不足之处的,其始终是坚持青少年犯罪也是“罪犯”的理念,未能在制度上深刻认识青少年犯罪对社会带来深远的影响和意义。在法院审判阶段,法庭对青少年犯罪的审讯过程未能很好地采取有效和关怀措施,真实贯彻对青少年的保护。始终过多的考虑受害方的情绪为主,以维稳作为判决的考量,未能深刻认识到,对青少年过重处罚无疑是对社会的再次伤害这一深刻的课题。认真落实《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政策法规才是依法治国的根本基础。

六、积极探索、大力支持与鼓励社会组织为非本地户籍青少年犯免费安排工作。

这是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行为,对未成年人起到教育、感化与挽救的作用。目前,除极少数社工组织通过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在开展未成年人犯罪帮教外,为非本地户籍的未成年人犯免费托管帮教、免费安排工作的社会公益组织较少。只要全社会共同关注青少年社会帮教工作,专心把这一项目开发好、管理好;成效一定是可观的。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的司法社会工作只是处于发展初期,力量比较薄弱,司法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的步伐较缓,没有形成全国性的制度,且存在地区化、局部化、阶段化的特点。我们需要加强社会工作发展的立法进程,同时在相关领域中将社会工作者的地位和角色写进法律,明确将其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点职业来大力推动。我国可以借鉴意大利司法社会工作者就职于司法部门的做法,在政府内部吸纳司法社会工作的专业人才资源,从中央到地方建立司法社会工作体系,在相应岗位上优先录用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力度,加快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步伐,加强少年犯罪的预防和对越轨少年的行为矫正。

青少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发展方向前景是广阔的、道路是曲折的。她不但需要团中央和各地团省委、团市(县)委在政策上给予支持,还需要在资金方面加大投入;关心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是我们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迫切需要全社会有识之士来参与这一项目。这既是践行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五中全会方针的具体行为表现,也是“树立逢山开路、遇河架桥”的精神。敢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勇于突破思想观念的障碍和利益固化的藩篱,不惜为司法社会工作改革牺牲一些个人、部门甚至局部利益,为推动全国的司法社会工作改革创新实践挑重担、闯盲区、破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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