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做好看守所、拘役所服刑人员刑满释放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2-27 11:14:50 作者:袁永红
(2003年3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监管总队、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监管处:
为了便于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了解、掌握刑满释放人员的有关情况,加强安置帮教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综治委[1999]5号),现就做好看守所、拘役所服刑人员刑满释放时的衔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03年7月1日起,各看守所、拘役所须在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前一个月将其在看守所、拘役所的认罪服法情况、改造表现、刑满释放时间、技术特长、择业意向以及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建议,填写《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式样附后),寄送服刑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并要求刑满释放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报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监管总队、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监管处:
为了便于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了解、掌握刑满释放人员的有关情况,加强安置帮教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综治委[1999]5号),现就做好看守所、拘役所服刑人员刑满释放时的衔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03年7月1日起,各看守所、拘役所须在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前一个月将其在看守所、拘役所的认罪服法情况、改造表现、刑满释放时间、技术特长、择业意向以及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建议,填写《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式样附后),寄送服刑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并要求刑满释放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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