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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维稳及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若干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1-02 21:09:18 作者:

关于印发广东省维稳及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

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若干制度的通知

粤维稳及综治委安帮办[2004]003

 

省维稳及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省维稳及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广东省维稳及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工作制度、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维稳及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

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四年二月六日

 

广东省维稳及综治刑释解教人员

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暂行

 

广东省维稳及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是在省维稳及综治委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指导全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常设专项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指导全省各地开展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部署全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指导基层建立健全安置帮教工作网络和工作机制。

二、研究、制定安置帮教工作规划、计划及实施方案,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安置帮教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协调和推动解决。

四、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调研和理论研讨,总结交流先进经验,表彰安置帮教工作先进典型。

五、根据中央综治委及其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以及省综治委的工作要求,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重大问题向省维稳及综治委领导同志请示、报告。

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任务根据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及各部门工作职能另行规定。

 

广东省维稳及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

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为保障《广东省维稳及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的落实,制定本制度。

一、领导小组每年1月和7月各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研究、讨论全省有关安置帮教工作重大问题;听取工作汇报;审查年度工作计划,部署全省性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一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联络员,并明确职责,负责本部门的日常工作。

三、成员单位要建立安置帮教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为本单位第一责任人,对本系统的安置帮教工作负总责。

四、各成员单位必须根据领导小组年初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年底要进行工作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工作小组对成员单位的安置帮教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提出工作改进意见。

六、建立安置帮教工作简报制度和工作信息交流机制。工作简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辑,并不定期向成员单位提供有关安置帮教工作的信息。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系统的信息专报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

 

广东省维稳及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

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

 确保维稳及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的规范运作,切实履行职责,更好地推动我省安置帮教工作的开展,特就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做如下规定:

一、广东省维稳及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每年召开两次(1月和7月)。

二、领导小组会议主要研究讨论全省有关安置帮教工作的重大问题;听取有关成员单位工作汇报;部署全省性工作;审议有关事项。

三、领导小组会议时间及会议议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一个星期通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特殊情况除外。

四、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和成员单位提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

五、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并按各自的职能制定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

六、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应向领导小组会议召集人请假,说明原因并委托本单位相当级别的其他同志列席会议。

七、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需要及时制定应对措施的,可随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八、各成员单位每半年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工作情况一次。

九、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报告在每年年底进行一次综合,并书面报告省维稳及综治委和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广东省维稳及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

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联络员制度

 

为了明确广东省维稳及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联络员的职责,加强工作的联络、沟通,特就领导小组联络员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派一名职能处室领导干部任联络员。

二、联络员的职责是:负责本单位与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对领导小组决定事项进行具体落实,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参加联络员会议。

三、联络员会议每年召开若干次。

四、联络员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召开,传达贯彻领导小组有关决定事项。

五、成员单位联络员是领导小组成员的助手,受成员单位委托对本系统安置帮教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协调,及时向成员报告本系统的工作情况。

 


广东省维稳及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

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同时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好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工作,不断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工作。

(二)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支持、配合当地的安置帮教机构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省人民检察院

(一)指导各级人民检察院加强对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的监督,并开展对监外“五种人”的考察工作;

(二)指导各级人民检察院支持、配合当地公安和安置帮教机构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

省公安厅

(一)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建立健全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责任制,落实各项帮教措施,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二)监督、检查各看守所、拘役所按中央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的要求,认真做好《刑满释放通知书》的发放工作。

(三)指导各看守所、拘役所对即将刑满释放人员进行为期20天的出所教育,增强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适应社会的能力。

(四)指导各地公安派出所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落户工作。建立排查制度和公安机关之间的通报协查制度,对人户分离的刑释解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应主动与其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联系,由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与司法所落实安置帮教措施。

(五)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工作的信息收集和经验材料的报送工作。

省经贸委

对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私营企业的刑释解教人员,按下岗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私营企业的相关政策给予扶持。

省教育厅

(一)指导各级教育部门支持参与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并要求各院校按国家政策有关规定,确保刑释解教人员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对符合条件申请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各类职业学校的,应准许报考;对符合录取条件的,学校应予以录取,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三)对不满16周岁尚未受完义务教育的,要按《教育法》的规定,创造条件让其继续上学。

省民政厅 

(一)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加强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指导村(居)委会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工作;加强社区建设,发展社区服务,为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提供就业机会。

(二)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生活保障标准的刑释解教人员,可由其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差额救助,发给低保金。

省司法厅

(一)广东省维稳及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负责省维稳及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指导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二)负责制定全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规划、方案,并协调各成员单位认真落实。

(三)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负责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编发安置帮教工作信息简报。

(四)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安置帮教工作专题调研,探索开展安置帮教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

(五)及时总结开展安置帮教工作的经验,负责组织对安置帮教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和宣传工作。

(六)完成中央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省领导、省维稳及综治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省财政厅

指导各级财政管理部门将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所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予以保障。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一)指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对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安置政策,对符合就业条件、本人愿意就业而未就业的,纳入失业登记管理,保障其就业权利和按政策规定享受就业优惠、扶持的权利。

(二)指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协助监所对其开展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按规定减免收取相关费用,对考核合格者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三)指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保障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四)指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对符合就业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就业培训、技能鉴定、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的服务。

省国土资源厅

指导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回农村落户而且无住房的刑释解教人员,按规定落实宅基地,以解决他们的住无定所问题。

省地方税务局

(一)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安置刑释解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40%以上的过渡性安置企业,按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保障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指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落实促进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的措施,积极支持、引导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对刑释解教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和开办企业,符合登记条件的,要依法受理登记,并在为其办理有关证照时提供方便和服务。要对他们进行职业道德和守法经营教育,帮助他们解决经营中遇到的政策法律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财政扶持的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或过渡性安置企业,按有关规定做好年检工作。

(三)指导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将从事个体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的刑释解教人员作为帮扶对象,主动关心指导,帮助克服经营中遇到的困难。

省总工会

指导全省各级工会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协调工厂、企业和各种经济实体广开就业门路,积极接纳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并对其进行帮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维护刑释解教人员在社会保障、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刑释解教人员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

团省委

指导各级团组织加强对青少年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针对青少年的特点,做好青少年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引导工作,预防他们重新违法犯罪;切实维护青少年刑释解教人员合法权益,营造关爱、平等的社会氛围;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抓好青少年刑释解教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

省妇联

配合相关成员单位做好对女性刑释解教人员的法制教育工作,引导其解决生活出路。对于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省社科院

组织学术科研机构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理论研究,介绍交流国内外安置帮教工作的经验和最新动态,为做好安置帮教工作提供理论支持。

省监狱管理局

(一)组织和指导全省监狱在教育等部门的支持下,认真做好服刑人员服刑期间的法律、政策、文化学历、职业技术等教育。依据法律规定认真抓好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前的出监教育。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对其开展职业技能、专业技术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增强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适应能力和谋生能力。

(二)研究探索、不断规范刑释人员的衔接工作。原则上做到提前一个月寄发罪犯刑满释放《通知书》。经法院裁定减刑后二个月内即刑满释放的,监狱在法院裁定减刑之日起十日内向刑释人员落户地寄发刑满释放《通知书》。

省劳教工作管理局

(一)组织和指导全省劳教所认真做好即将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出所前的有关法律、政策和形势教育,增强其回归社会的适应能力。

(二)督促、指导各劳教所贯彻落实中央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严格执行寄送《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的规定,不断规范《通知书》的发放工作,努力做好解教人员离开劳教所时的衔接工作。

(三)建立健全对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的跟踪考察和表现情况反馈制度,以此检验并不断提高劳教所的教育改造质量。

 

文章来源曾令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