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命之光帮教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6-02-20 09:18:34 作者:网络组录入
深圳市生命之光帮教协会
会 员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生命之光帮教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会员管理,强化协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条例》和《深圳市生命之光帮教协会章程》(下称章程),结合本协会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体会员制管理(以下统称会员),会员制有利于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和快速传递行业信息系统,及时宣传贯彻行业法律、法规,有效提高本协会为社会帮教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本协会的凝聚力,促进社会帮教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会员是经协会接纳的从事社会帮教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
(二)遵守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四)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具有有效身份证件;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第六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本协会提出申请。
(二)填写《协会入会申请表》。
(三)申请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四)经过3-6个月预备服务期;
(五)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经批准后颁发会员证(牌)。
第七条个体会员
(一)年满18周岁以上至75周岁以下;
(二)填写《协会入会申请表》;
(三)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居住证明等有效证件;
(四)经过3-6个月预备服务期;
(五)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经批准后颁发会员证(牌)。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协会各种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和职业道德,为发展本会事业努力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 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 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被协会除名未逾二年的。
(三)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会 费
第十一条 本协会财务部门负责会费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五)一般会员及监事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缴纳会费的单位与单位负责人(即理事会成员)重合时,只收取一次等额会费。
第十三条 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管理,主要用于:
(一) 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材料等开支。
(二) 协会办事机构办公经费开支。
(三) 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四) 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会议的部分开支。
(五) 开展行业发展的公益性业务开支。
(六) 对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七)社团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其它开支。
第十四条 会费的交纳办法:
(一)每年1月1日至
(二)已参加注册的会员,自
(三)自协会成立之后新加入的会员,从申请入会之日起,在3-6个月的预备会员期无须缴纳会费;自协会批准成为正式会员之日起1个月内按规定缴纳会费,逾期未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费缴入本协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七条 本协会会员大会是会员的最高管理组织;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是会员的常设机构。
第十八条经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和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协会分会和下设机构会员的管理均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各分支机构不再设立会员管理组织。
第二十条 年度注册须按照本协会的要求提交注册材料及填报相关表格,采取信函或网上注册方式。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对业绩突出的会员单位进行奖励:
(一)对遵纪守法,履行遵守本协会《章程》等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会员,授予本协会先进单位会员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对遵纪守法,履行遵守本协会《章程》等规章制度,为推进本协会和行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会员单位的个人,本协会授予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项的会员,本协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警告、批评,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本协会批准,擅自以本协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培训和信息咨询以及出版刊物等。
(二)擅自以本协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活动的。
(三)擅自以本协会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时缴纳会费的。
(五)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六)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七)被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有损于本协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
受到通报、警告、批评,直至终止会员资格处分的会员,对所受处分不服,自收到处分之日起15日内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诉,逾期不申诉的,所作处分生效。
第二十三条 受到奖励或处罚的会员,本协会在指定媒体或网站进行公布。
第五章 退 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形式报告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单位证(牌)。本协会理事会批准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本协会秘书处书面通知退会单位。
第二十五条 会员自动退会,自注册截止之日起三个月内在本协会指定媒体或网站公布退会名单。
第二十六条会员单位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单位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本协会第二届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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