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命之光帮教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6-02-20 09:12:33 作者:网络组录入
《深圳市生命之光帮教协会章程》
(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深圳市生命之光帮教协会(英文名:Helping Association of Shenzhen Light of Life,缩写HASLL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我市志愿从事服刑和刑释人员帮教工作的志愿者、专家学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社会愿意从事帮教工作的志愿者,参与对服刑和刑释人员帮教工作,促进他们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开展禁毒、防艾宣传与帮教,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地是: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东环二路58号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与指导会员对服刑和刑释人员的帮教工作;
(二)协助政府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三)开展防艾滋病、防毒禁毒宣传与帮教工作;
(四)对刑释人员的再就业进行指导、帮助;
(五)指导、帮助服刑和刑释人员的家属开展帮教工作;
(六)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身心健康;
(七)承接政府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1、个人会员:主要是志愿从事服刑和刑释人员帮教工作的志愿者、专家学者。
2、单位会员:主要是市、区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热心社会帮教工作的社会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热心帮教事业、有一定的帮教能力和帮教知识。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通过本团体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及会员单位一年不履行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等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监事和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多于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推荐提名下一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也可以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理事人数多于50名时,可根据需要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二、四、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情况特殊时也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经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2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以下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0元;
(四)秘书长、理事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五)一般会员及监事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缴纳会费的单位与单位负责人(即理事会成员)重合时,只收取一次等额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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