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发布时间:2016-05-02 17:24:09 作者:
1、加强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努力提高青少年的道德素质
学校是对青少年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主渠道,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为此,要积极改进教学方法和形式,把传授知识同陶冶情操、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结合起来。特别是在进行道德教育时,要根据青少年学生的心理特点进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引导广大青少年学生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想和行为,使他们逐步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情操。与此同时,宣传、文化部门要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以“五个一工程”为龙头,实施精品战略,弘扬主旋律,反映时代精神,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特别是要注意加强青少年公益性文化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评价、奖励、推荐优秀青少年文学、影视作品的机制,而影视、广播、报刊、出版部门则要尽量多出健康的、为青少年所喜闻乐见的精神产品。另外,宣传、文化、教育部门要和共青团组织、学校积极配合,全面落实《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广泛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大力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并要紧密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针对青少年身心成长的特点,积极探索新世纪新阶段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规律,努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2、普及法制教育,切实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
一方面,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措施确保各级各类学校都能拥有一支受过专门训练的从事法制教育的教师队伍,以便结合教育学、心理学等相关知识,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制教育。校园法制教育要注意区别大、中、小学校而开设与青少年年龄、心理、行为习惯相适应的不同层次的法制教育内容。除上法制课外,学校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灵活多样的教育活动,使广大青少年学生树立起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另一方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积极依托社区的青少年服务中心等类似机构,针对家庭、学校教育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并结合青少年不同年龄段的心理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在社区中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提高青少年的防范意识,远离违法犯罪。
3、 抓好心理健康和青春期教育,及时排除青少年的心理困惑
一方面,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青少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特别是要注意运用有关心理教育方法和手段,培养青少年良好的心理素质,促进青少年身心全面和谐发展。另一方面,社区应创造条件积极开展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针对青少年的生理、心理特点,定期聘请专家进入社区开展心理健康讲座,加强青春期心理教育,促进青少年健全人格的形成。学校、社区还应设立心理辅导室和心理咨询热线电话或心理辅导网站,对存在心理障碍和行为异常的青少年提供有针对性的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服务,最大限度地防止违法犯罪心理的产生。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劳教所在对青少年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过程中,也要采取心理矫治等科学方法,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4、 办好工读学校,积极矫治青少年的不良行为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参与赌博等不良行为,对有结伙滋事、多次偷窃、进行淫乱、吸食毒品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对有不良行为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作为考核学校和教师工作的一个重要指标。学校更要落实对有不良行为学生的帮教责任制,建立健全扎实有效的帮教工作机制,校长、教师、学校保卫部门、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和学生家长要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形成有利于转化的氛围,保证帮教工作不留死角。同时,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组织要积极协助教育部门办好工读学校,加强对工读生的品德、法制教育和心理、行为矫治工作,严格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对已完成义务教育而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 (特别是外来务工青年),城乡基层组织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进行针对性的帮教。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则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配合家庭、学校、基层组织加强管理和教育,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做好矫治工作。
5、推广社区矫治,认真做好青少年的挽救工作
社区矫治是与监禁矫治相对应的矫治方式,是指将那些被法院判处管制、缓刑的青少年罪犯置于社区内,成立社区矫治中心,由社区矫治中心在帮教人员的协助下,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治工作具体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司法所负责,矫正工作由社区矫治工作者和社区矫治志愿者完成。主要职责和任务包括:负责对矫治对象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教育学习、组织开展公益劳动等。接受社区矫治的青少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社会公益劳动,定期以书面和口头方式向矫治中心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服从矫治中心和监督管理等。社区矫治,有利于减少狱内交叉感染;有利于减少监狱人口管理和国家对监狱运行的投入,使监狱能集中财力、人力、物力矫正那些危害社会更大的罪犯;有利于充分地利用社会力量与社会资源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消除青少年罪犯对社会的排斥感,从而有效地防止其重新犯罪。近年来,我国社区矫治试点工作已在北京、上海、江苏等试点区展开,尽管占全国服刑人员的比例非常低,但效果明显。今后,为做好青少年的挽救工作,有必要在全国范围逐步推广社区矫治,并在试点和立法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详细规定,让社区矫治有章可循。
6、完善帮教体系,逐步建立青少年累犯的监控网络
必须指出,一方面青少年可塑性大,易于接受教育与改造。因此对犯罪的青少年,我们要认真贯彻
“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着眼于教育和挽救,以达到既治病又救人的目的。同时,司法机关要与工会、共青团、妇联、学校等单位以及村(居)委会等密切配合,健全回访制度,完善帮教体系,促使失足青少年自强自立、改过自新。但另一方面,青少年的犯罪行为也存在较大的反复性。特别是一些青少年累犯,虽然经过多次处理和教育挽救,却非但不思悔改、不予收敛,反而疯狂地报复社会,成为对社会治安极具危险的分子。对此,必须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安全创建活动,大力推广“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建立健全刑满释放青少年的社区监控网络和管理体系。这样做的目的,一是为研究青少年犯罪现象以及制定相应的防治对策提供原始材料和事实依据;二是可以在摸清被矫治人心理特点和形成原因的基础上,循循善诱,因势利导,因人施教,对症下药,积极做好回访教育工作;三是可以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失足青少年(包括外出务工人员以及外来人员)的跟踪帮教,为其就业安置等给予扶持;四是有助于及时发现失足青少年再犯的苗头及趋势,为进行重点预防提供目标和方案。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重视和加强青少年的教育与培养,寻找防治青少年犯罪的有效对策,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然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一个艰难漫长的渐进过程,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只有真正明确了青少年犯罪的主观原因,才能够“对症下药”,为防治青少年犯罪找到一剂有效的良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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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crb.com/zyw/n502/ca34316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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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袁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