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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流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12-30 21:09:06 作者:法律

广东省流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流动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从根本上消除流动刑释解教人员“两头脱管”现象,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流动刑释解教人员,是指刑满释放、解除社区矫正后五年以内和解除劳动教养后三年以内,离开户籍所在地,到本省其他市、县(区)工作、生活三个月以上并具有本省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

    第三条  流动刑释解教人员实行“两头管,两头衔接”的管理方式。“两头管”是指流动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由流出地和流入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安帮办)共同管理,以流入地管理为主。“两头衔接”是指共同承担流动刑释解教人员管理工作的流出地和流入地司法行政部门(安帮办)要加强衔接,互通信息。

    第四条  刑释解教人员流出地是指刑释解教人员户籍地。刑释解教人员流入地是指刑释解教人员暂住时间达三个月以上居住地。

    第五条  流动刑释解教人员依法享有公民的权利,履行公民的义务,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歧视。

    第六条  流出地司法所(安帮办)工作职责:

(一)对辖区内的刑释解教人员开展排查,掌握底数,落实帮教管控措施;

(二)根据排查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即将外出的刑释解教人员适时开展“行前谈话”帮教活动,并向他们提供流入地县(区、市)、乡镇(街道)司法行政部门(安帮办)的联系电话;

(三)在确知流动刑释解教人员到流入地一周内,将刑释解教人员基本情况和《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报流入地县(区、市)司法局(安帮办)。刑释解教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刑释或解教类别、原服刑或劳教场所、释解时间、户籍地址、现住址、联系电话等。

(四)加强与流入地司法所(安帮办)的联系,掌握流动刑释解教人员的思想、工作及生活情况,协助流入地司法所(安帮办)落实安置帮教管理措施;

(五)流动刑释解教人员回到户籍地后,应及时转为日常化管理;

(六)及时报告流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七条  流出地县(区、市)司法局(安帮办)工作职责:

(一)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或者根据本辖区内安置帮教工作实际情况,开展刑释解教人员排查活动,掌握底数;

(二)收到流出地司法所(安帮办)流动刑释解教人员基本情况和《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后,出具《流动刑释解教人员委托管理函》,一周内将《流动刑释解教人员委托管理函》、流动刑释解教人员基本情况和《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寄送至流入地县(区、市)司法局(安帮办);

(三)在收到流入地县(区、市)司法局(安帮办)寄送的《流动刑释解教人员情况鉴定表》和流向情况一周内,流动刑释解教人员回户籍所在地的,将上述材料寄回流出地司法所(安帮办);流动刑释解教人员再次流动的,将《流动刑释解教人员委托管理函》、流动刑释解教人员基本情况和《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寄送到再次流入地县(区、市)司法局(安帮办),并将《流动刑释解教人员情况鉴定表》和流向情况报告(复印件)寄回流出地司法所(安帮办);

(四)流动刑释解教人员实行一人一档管理,档案应包括:刑释解教人员基本情况、《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流动刑释解教人员委托管理函》、《流动刑释解教人员情况鉴定表》和流向情况报告等材料。每半年向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安帮办)报送县(区、市)《流动刑释解教人员流出名册》。《流动刑释解教人员流出名册》主要包括:流动刑释解教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地、刑释或解教类别、原服刑或劳教场所、释解时间、联系电话、流向情况等;

(五)及时将全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安帮办)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告之各司法所(安帮办)。辖区内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安帮办)的联系方式有变动时,应及时向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安帮办)报告。

第八条  流入地司法所(安帮办)工作职责:

(一)对辖区内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排查,摸清底数,掌握流入本地的流动刑释解教人员的表现情况,落实帮教管控措施;

(二)收到县(区、市)司法局(安帮办)转交的《流动刑释解教人员委托管理函》、流动刑释解教人员基本情况和《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后,要及时和流动刑释解教人员联系,建立档案,组成帮教小组,开展帮教活动;

(三)加强与流出地司法所(安帮办)的联系,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和上门走访等形式,向流出地司法所(安帮办)了解流动刑释解教人员的相关信息,定期通报流动刑释解教人员在本辖区的思想、工作及生活情况,在流出地司法所(安帮办)的协助下落实安置帮教措施;

(四)对流动刑释解教人员主动请求帮助的,要按本辖区的刑释解教人员同等对待,进行安置帮教;

(五)加强对涉黑、涉毒、未成年等流动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实施重点帮教;

(六)及时向县(区、市)司法局(安帮办)报送通过排查掌握的流动刑释解教人员流入名单;

(七)在确知流动刑释解教人员离开本辖区后,一周内将《流动刑释解教人员情况鉴定表》和流向情况报送至县(区、市)司法局(安帮办)。《流动刑释解教人员情况鉴定表》主要包括:姓名、性别、户籍地址、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及在本辖区内的现实表现情况等;

(八)及时报告流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九条  流入地县(区、市)司法局(安帮办)工作职责:

(一)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或者根据本辖区内安置帮教工作实际情况,开展刑释解教人员排查活动,掌握底数;

(二)在收到流出地县(区、市)司法局(安帮办)寄送的《流动刑释解教人员委托管理函》、流动刑释解教人员基本情况和《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一周内,做好流动刑释解教人员名单的登记工作,并及时将上述材料寄送至流入地司法所(安帮办);

(三)加强与流出地县(区、市)、乡镇(街道)司法行政部门(安帮办)的联系,通报流动刑释解教人员在本辖区内的思想、工作及生活情况等情况;

(四)每半年向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安帮办)报送流入到本辖区的《刑释解教人员流入名册》和情况。《刑释解教人员流入名册》主要包括:流动刑释解教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地、刑释或解教类别、原服刑或劳教场所、释解时间、联系电话等;

(五)及时将全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安帮办)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告之各司法所(安帮办)。辖区内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安帮办)的联系方式有变动时,应及时向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安帮办)报告;

(六)收到流入地司法所(安帮办)寄来的《流动刑释解教人员情况鉴定表》和流向情况报告后,一周内将上述材料寄回流出地县(区、市)司法局(安帮办)。

第十条  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安帮办)工作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开展流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二)组织开展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政策的宣传;

(三)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或者根据本辖区内安置帮教工作实际情况,开展刑释解教人员排查活动,掌握底数;

(四)每半年向省司法厅(安帮办)报送本辖区内的《流动刑释解教人员流入名册》和《流动刑释解教人员流出名册》;

(五)及时将全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安帮办)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告之各县(区、市)司法局(安帮办)。本辖区内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安帮办)的联系方式有变动时,及时向省司法厅(安帮办)报告;

(六)对流动刑释解教人员中的特殊贡献者或积极分子进行表彰和奖励;

(七)开展流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的调研工作,总结流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经验,及时进行交流推广。

第十一条  不设县(区、市)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安帮办)在流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中,要同时履行县(区、市)司法局(安帮办)职责。

第十二条  省司法厅(安帮办)负责指导全省开展流动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及时总结推广流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成功经验,及时下发全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安帮办)联系方式,方便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安帮办)联系。

第十三条  流动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本省籍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安帮办)负责。

第十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安帮办)要建立流动刑释解教人员脱管、失控的追查、协查、通报制度。流动刑释解教人员发生脱管、失控时,司法行政部门(安帮办)要立即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安帮办)报告,并及时通知同级公安部门,配合公安部门一同查找其下落。

第十五条  流动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计入流入地的考核指标。

第十六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安帮办)要切实加强对流动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对工作不力或配合不到位的地区,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年度考核工作中酌情扣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2007年11月21日) 起试行。

文章来源袁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