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入社会避免犯罪
安置帮教工作的最终目标是力争使大多数刑释解教人员增强改过自新的信念和就业能力,在就业、上学和社会救济等方面不受歧视,实现生活有着落、就业有门路。只有这样,才能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但当前的情况不容乐观。
朱久伟说,2008~2009年上海市安帮办组织有关单位对刑释解教人员涉及生存问题的入户、住房、就业、婚姻、心理健康状况等几方面内容进行了深度调研,形成《上海市刑释解教人员生存状况调查》,部分刑释解教人员生存状况的确令人担忧。
“社会面对刑释解教人员歧视的问题普遍存在,主要体现在就业方面。实践证明,刑释解教人员拥有一份正当职业,是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的一项基本标志,既有利于培养刑释解教人员自食其力的能力,又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但改革开放之后,就业方式市场化,人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用人单位普遍不愿聘用有违法犯罪前科的刑释解教人员。”朱久伟告诉本刊记者。
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有关专家认为,应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为刑释解教人员融入社会创造条件,让刑释解教人员生活有着落,有地方可去。
首先,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生活和就学问题。刑释解教人员在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享受社会同等待遇。
具体来说,刑释解教人员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凭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有关就业服务扶持政策。
各地应适当放宽对刑释解教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可以直接申请就业援助;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扶持政策。农村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原有责任田(林)的,应予以落实。对生活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采取临时救助措施。
鼓励刑释解教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证照、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统一的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录用符合用工条件刑释解教人员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普惠政策。
对于符合就学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特别是未成年人,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切实做好其就学的有关工作。
其次,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社会保险政策。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刑释解教人员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瞭望》新闻周刊了解到,中央还将采取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帮扶。例如,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建立跟踪帮教机制,推进社会帮扶等。
权威专家同时指出,必须重视的还有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加强组织领导。例如保障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强化安置帮教基层基础工作,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考核奖惩等。唯有如此,上述各项措施才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