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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命之光帮教协会会员大会制度

发布时间:2016-02-20 09:19:00 作者:网络组录入

深圳市生命之光帮教协会

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深圳市生命之光帮教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出席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秘书处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必须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单位和代表本人。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会员(代表)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

第十条 未经讨论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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