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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命之光帮教协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发布时间:2016-02-20 09:19:45 作者:网络组录入

深圳市生命之光帮教协会

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深圳市生命之光帮教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每届任期内至少每二年在会员大会上述职一次。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带领理事会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担负的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翔实,注重实事求是。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职报告要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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